周镇宏的判决书公布:送钱领导名单、数额全曝光

2016-04-01 爱比价妈妈-能让你省钱的网站

周镇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来源:贵州省法学会

被告人周镇宏。曾任中共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013年2月23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周镇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8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3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周镇宏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周镇宏,听取了周镇宏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2013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镇宏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2年7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企业经营发展、转业安置、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方面谋取了利益,先后173次非法收受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潘本等33人给予的人民币822万元、港币1196万元、美元55.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0803.6元。
  1.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潘本先后提拔为电白县人民政府县长和中共电白县委书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13次收受潘本给予的港币145万元,折合人民币1471935元。
  2.2002年7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成济荣提拔为中共信宜市委书记和其子成东锋提拔为共青团茂名市委副书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上半年至 2005年春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成济荣给予的港币65万元,折合人民币684760元。
  3.2002年9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原书记何振辉担任信宜市人民政府市长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至2006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何振辉给予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308925元。
  4.2002年11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市清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汉强收购化州中药厂和该厂经营发展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2003年7月至2008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王汉强给予的人民币77万元。
  5.2002年12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茂名市茂港区委原副书记、副区长李小迪先后提拔为茂名市财政局局长、茂名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并留任茂名市财政局局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 14次收受李小迪给予的港币44万元、美元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29930元。
  6.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信宜市委原书记陈亚春提拔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其妻朱秀珍担任中共广东省高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以及其妻弟朱亚日确定为援疆人选并提拔为副处级干部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2003年夏至2007年,周镇宏先后15次收受陈亚春给予的人民币41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 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77609元。
  7.2003年4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茂名市茂南区委原书记李观来提拔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供了帮助。2003年8月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李观来给予的人民币58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09818元。
  8.2003年4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茂名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宋寿金担任中共茂名市委副书记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6年下半年,周镇宏先后7次收受宋寿金给予的人民币 60万元。
  9.2003年4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杨光亮担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其秘书李伟敬提拔为茂名市外贸局副局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2年9月至2009年夏,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杨光亮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70230元。
  10.2003年5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龙辉的请托,为其友钟火明担任中共茂名市茂港区委书记和其友潘实清侄子潘泮转业安置到中共茂名市纪委工作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上半年至 2010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8次收受郑龙辉给予的人民币73万元、港币4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0950元。
  11.2003年6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茂名市茂南区委原副书记何俊海先后提拔为茂南区人民政府区长和中共茂南区委书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8月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何俊海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1516740元。
  12.2003年6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计划生育局原局长李日添担任电白县人民政府县长提供了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13次收受李日添给予的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60100元。
  13.2003年7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朱育英提拔为中共信宜市委书记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周镇宏收受朱育英给予的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105520元。
  14.2003年至2007年春节,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市金禾实业公司总经理李鸿的请托,为加快该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贷款结算及其它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并为其亲属祝军提拔为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站长提供了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7年,周镇宏先后12次收受李鸿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港币365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3878047.6元。
  15.2004年5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高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吴福培提拔为常务副市长提供了帮助。2003年至2004年4月,周镇宏先后2次收受吴福培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64294元。
  16.2004年6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高州市委原副书记李上林先后提拔为高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和中共高州市委书记以及其妻黄兰芳调至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周镇宏先后 7次收受李上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港币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1995元。
  17.2004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电白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爱国兼任电白县公安局局长提供了帮助。2006年下半年,周镇宏收受张爱国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 993400元。
  18.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香港华宝集团董事局主席林国文的请托,为其同乡蔡润文担任化州市公安局局长和其亲属邵李祝的朋友邵建明提拔为茂名市新华繁育场场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底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5次收受林国文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19.2004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兴农科普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严全发的请托,为该公司补办用地手续提供了帮助。2003年8月至2009年夏,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严全发给予的美元 6.2万元,折合人民币489582元。
  20.2005年3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化州市委原副书记黄从南先后提拔为茂名市司法局局长和茂南区人民政府区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6年初至2009年,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黄从南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港币5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2590元。
  21.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市粤西路建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伟的请托,为其弟李强先后提拔为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科副主任科员和经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6年上半年,周镇宏在收受李伟给予的港币80万元,折合人民币815040元。
  22.2006年11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原站长董风华提拔为茂名市公路局局长提供了帮助。2006年10月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7次收受董风华给予的人民币81万元。
  23.2006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茂名佳和电子城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日芬的请托,为其担任茂名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 2006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蔡日芬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5432万元。
  24.2006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个体商人吴儒汉的请托,为其购买茂名新湖加油站及附属土地提供了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9次收受吴儒汉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97650元。
  25.2007年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交通局原局长李福文留任提供了帮助。2004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李福文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00280元。
  26.2007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房管局原局长朱振球担任茂名市物价局局长提供了帮助。2006年底,周镇宏收受朱振球给予的美元 10万元,折合人民币772500元。
  27.2007年3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茂名市民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甲东提拔为茂名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提供了帮助。2007年春节至 2009年1月,周镇宏先后2次收受张甲东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87210元。
  28.2007年底,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恒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秋的请托,为其子杨振鑫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周镇宏先后6次收受杨秋给予的港币30万元、美元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45432元。
  29.2007年底,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周镇宏收受陈华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80720元。
  30.2007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远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映文的请托,为其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周镇宏先后5次收受林映文给予的港币 18万元,折合人民币156871元。
  31.2008年1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建锋的请托,为其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8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周镇宏先后3次收受陈建锋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
  32.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邱茂国的请托,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被查处问题上提供了帮助。2009年中秋节至 2010年中秋节,周镇宏先后4次收受邱茂国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24900元。
  33.2008年12月,被告人周镇宏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润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汉宣的请托,为其当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提供了帮助。2009年春节,周镇宏收受赖汉宣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280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周镇宏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135453353.83元,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 98450470.87 元, 共有人民币 37002882.96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案发后,被告人周镇宏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配合退缴赃款,涉案赃款已全部迫缴。
  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周镇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周镇宏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4年2月2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周镇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周镇宏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镇宏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61643686.56元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镇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报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法庭认为:
  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周镇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4年4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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